案件管理

调解员工作流程

一、案件受理

1.接到调解中心案件受理通知后,遵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纠纷立案阶段委托调解试点工作的规定》、《北京法院立案阶段多元调解工作的规定(试行)》以及《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规则》的要求,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尽快妥善解决本案所涉争议。

2. 调解应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公正公平地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法院诉前委派案件的调解期限是30天,立案后委托案件的调解期限是15天。

二、庭前准备

1.熟悉案情。调解员接受委托案件后,要认真阅卷,找出案件争议的焦点,及时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介绍调解中心概况和案件收费标准,为案件调解成功奠定良好基础。

2.确定开庭时间。与双方当事人约定调解时间的同时,联系调解中心工作人员确定开庭时间。提醒当事人按照受理通知要求,带齐开庭所需携带的相关证据材料。

三、开庭

1.核对当事人身份。按照法定程序核对当事人身份并审查身份的相关材料。当事人是企业或单位的须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的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是公民个人的需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一份;当事人的代理人参与本案调解活动,须向本中心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和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各一份,是律师的还要提交律所函。

2.填写相关信息。指导当事人填写受理通知书各方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件(E-mail)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填写电子送达确认书。

3.调解员的选定。再次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如确无异议即在调解员选定确认书上签字。

4.签署调解员声明书。

5.自我介绍。

6. 简要介绍调解中心概况及调解规则相关条款。

7. 说明本案调解期限和收费额度。

四、调解基本要求

1.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调解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调解员应努力协助当事人之间进行沟通,找出双方争议的焦点,发现双方的共同利益,并在此基础上促使当事人找到调解方案,达成协议。

3. 调解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在调解过程中,有一方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调解、调解期限届满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且各方当事人均不同意延期的或调解员认为调解已无成功的可能,调解程序终止。

4. 调解开始后,调解员应指导工作人员做好记录工作,以保证调解记录能全面真实的反映整个调解过程。

五、调解成功

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调解员要认真制作《立案阶段委托调解协议书》

1.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注意防止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体现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2.文字精炼、运用法律术语准确;

3.文字、格式、标点等运用正确;

4.根据当事人的数量确定调解书的份数,调解中心留存2份(其中一份给委托法院)。

5.指导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调解员本人签字。

6. 告知双方当事人在30日内可依法共同向委托或调解中心属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六、调解未果

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的,调解员须将案件争议焦点和调解不成原因等情况整理为书面报告,提交调解中心。

七、送达

双方当事人领取调解协议后,指导其填写送达回证。

八、整理卷宗

退卷、归档。

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