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管理

受理通知书(诉中)

***人民法院(2016)****(初、终)****号委托调解案

    

原告: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接受 法院立案后委托,对原告 (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 (以下简称被告)因 所引起的争议案(以下简称本案)进行调解。本中心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纠纷立案阶段委托调解试点工作的规定》、《北京法院立案阶段多元调解工作的规定(试行)》和《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中心调解规则》(以下简称《调解规则》)的有关规定,适用本中心《调解规则》的规定启动调解程序,并将调解相关事项通知各方当事人如下:

一、案件受理

本中心于2016年 月 日收到委托法院向本中心出具的《立案阶段调解委托书》以及当事人向该法院提交的诉讼材料,本中心自即日起受理本案,案号仍为***人民法院(2016)****(初、终)****号。请当事人各方在向本中心提交的文件中注明本案案号。

二、调解规则的适用

本案调解适用本会的《调解规则》。

三、调解员的选定

1.本案调解将由一名调解员进行。情况特殊,经本中心主任同意,也可选择多名调解员进行调解,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2.鉴于本案法律关系性质和特征,并从本案调解所涉及相关法律专业和有利于调解等综合因素考虑,本中心主任特向当事人各方推荐**女士/先生担任本案独任调解员。

3.各方当事人应自收到本通知书等有关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向本中心提交经当事人分别签署的《调解员选定确认书》,也可电话、短信先予确认,开庭时补签。

4.如本案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本中心主任推荐的**女士/先生作为本案独任调解员,本中心主任可为其再次推荐或按照《调解规则》第二章相关规定确定调解员。

四、 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遵照调解的保密原则,并根据《调解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案纠纷调解全过程均采取不公开方式进行。为保证调解工作顺利进行,本中心特向当事人及当事人的代理人提出如下要求:

1. 当事人参与本案调解活动,企业或单位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一份;公民须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一份,上述材料于第一次调解庭前提交。

2.当事人的代理人参与本案调解活动,须向本中心提交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公民代理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正反两面)复印件一份,律师代理须提交律师事务所函,于第一次调解庭前提交。

3.证据材料一式1

五、调解费用收取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阶段多元调解试点工作的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本案在调解成功、当事人享受诉讼费减免后,向各方当事人收取人民法院诉讼费标准的25%作为调解费用。调解不成功的不收取调解费。

六、本案经办秘书

本中心已指定***女士协助本案的程序管理工作,其联系电话为: 传真为:

七、其他事项

1.根据《调解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翻译等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本案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

2.一方当事人恶意调解造成对方当事人调解费用支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主张过错方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当事人共同恶意调解造成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案外人利益的,当事人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

3.根据当事人向本中心移送的已提交的书面材料,本案应送达你方的所有文件,除当面递交、传真外,本中心将按照下述收件人及地址送达:

收件人:

 址:

 编:

收件人:

 址:

 编:

在本案以后的调解过程中,如你方收件人及收件地址发生变更,请及时通知本中心。

本中心致力于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供中立、专业、高效的争议解决服务。双方当事人将在退休高级法官或行业专家、知名学者、专业律师的主持下就争议事项进行磋商;我们将协助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达成互惠共赢的解决方案,并由人民法院予以确认,为之提供履行保障。本中心现代化的硬件设施将为双方当事人提供良好的、极其私密性的协商谈判环境,双方当事人及调解员在调解程序中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以及书面材料均不得用于之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或者其他任何程序;本中心期待着在今后的调解过程中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及时、良好、有效的服务,亦希望双方当事人诚信合作,尽早妥善解决本案争议。

附件: 1.《调解规则》

2.《调解员背景简介》

3.调解员《声明书》

4.《调解员选定确认书》范本

○一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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