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多元调解促进会规则

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守则

 

一、调解员应尽职、尽责、勤勉、谨慎地行使自己的职责,通过调解的方式高效、快捷的解决争议 。
二、调解员应独立、公正,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偏不倚的履行其职责。
三、调解员应定期接受调解中心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具备较高的调解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调解实践经验。
四、调解员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调解中心的指定时,应保证其为调解工作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五、调解员不得主动与当事人联系,谋求自己作为个案之调解员。
六、调解员应当主动向调解中心披露任何有可能被认为对其独立性和公正性产生质疑的情况。如有上述情况,足以影响调解公正进行的,不得担任该案件的调解员,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调解员在调解案件的过程中,不得有违背独立原则和公正原则的言论和行为。
八、调解员须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对外透露有关案件的实体和程序上的任何信息。
九、调解程序结束后,未经当事人同意,调解员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中担任该争议的仲裁员。
十、如果调解不成功,调解员不得在其后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担任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十一、本守则由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负责解释。
       十二、本守则自2015年11月27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