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诉调对接工作流程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法律依据]为规范北京法院与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多元促进会)及其会员单位诉调对接工作流程,发挥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在分流化解行业性、类型化纠纷中的优势和作用,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北京地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业管理模式的实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立案前委派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案件范围]法院立案前委派多元促进会的案件范围包括:
(一)医疗、美容纠纷;
(二)典当纠纷;
(三)证券、期货纠纷;
(四)保险合同纠纷;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涉房地产开发的纠纷;
(六)标的额较大的买卖、承揽、委托、租赁合同等纠纷;
(七)案情复杂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八)疑难复杂的物业服务合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九)涉互联网纠纷;
(十)当事人选择委派调解的其他纠纷。
婚姻家庭、继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物业公司向业主追索物业费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供热公司和物业公司向业主追索供暖费的供用热力合同纠纷、10万元以下的借款合同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应委派至驻院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原则上不再委派至多元促进会。
第三条[法官引导]各法院对于符合立案条件且适宜调解的专业性、类型化纠纷,应当在立案前引导当事人选择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方式。
第四条[诉调对接模式]当事人在立案前选择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纠纷适宜由多元促进会及其会员单位调解的,各法院应将纠纷统一委派至多元促进会,由多元促进会根据案件性质、特点分配给各会员单位。
第五条[立案前委派调解的案件交接期限]各法院在立案前委派多元促进会调解的,应自当事人签署《多元调解申请书》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多元促进会接收案件,多元促进会应于人民法院通知其接收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办理完毕案件交接手续并接收案件。
除自行承办的案件外,多元促进会应于收到人民法院移交案件后三日内将案件分配给会员单位。
多元促进会及其会员单位对各自承办的案件,应于接收案件之日起二日内指派调解员开始调解。调解员应主动联系各方当事人,尽快妥善解决案件所涉争议。
第六条[调解期限]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多元促进会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为三十日。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
多元促进会自行承办的立案前委派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自其签字接收法院移交材料之日起计算;多元促进会的会员单位承办的立案前委派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自其签字接收多元促进会移交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委派调解成功的处理] 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多元促进会或其会员单位应当将调解协议送达双方当事人,并自调解协议达成之日起五日内连同案件材料一并移交委派调解的人民法院。
委派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调解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应在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依法立案并出具司法确认裁定;当事人申请出具调解书,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法院可在立案后出具调解书。
即时履行或有其他情形的,当事人不申请法院出具司法确认裁定的,多元促进会或其会员单位应指导当事人提交撤诉申请,立案后按当事人申请撤诉处理。
当事人不提交撤诉申请,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的,立案后按自动撤诉处理。
第八条 [调解不成案件的处理]委派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多元促进会应将案卷于五日内退回委派调解的法院。
经多元促进会的会员单位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会员单位应于三日内将案卷及结案报告退回多元促进会,由多元促进会统一退回委派调解的法院。
第九条[调解案件补贴经费的报送]多元促进会及其会员单位调解案件符合调解案件补贴规定的由多元促进会统一按照规定向委派调解的法院报送。
第十条[调解案件补贴经费的发放]各法院立案庭负责多元促进会或其会员单位调解案件补贴经费的案件审核和款项发放工作。各法院立案庭应将多元促进会及其会员单位调解案件补贴经费统一发放给多元促进会。法院审核完毕后,多元促进会应向法院开具《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多元促进会负责发放其会员单位调解案件的补贴经费。
第十一条[数据报送]多元促进会应于每月五日前,将上一月多元促进会或其会员单位调解案件的数量、调解案件标的、调解案件补贴经费发放等信息书面报送市高级法院立案庭备案。
第十二条[立案后、审理中委托调解的流程]立案后、审理中法院委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及其会员单位调解的案件范围、委托流程、经费发放流程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