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首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体系,提高诉调对接成效,实现首都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就北京法院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最高法院、市委关于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相关要求,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下,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加强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工会、妇联、共青团、法学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的对接,探索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纠纷解决需求,为首都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1.坚持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下,有效整合矛盾纠纷解决资源,构建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纠纷解决的工作格局,推动形成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与诉讼有机衔接、相辅相成、功能互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2.高度重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前端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积极参与首都社会综合治理工作,通过“走出去”和“引进来”等方式,引导、推动和保障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发挥源头化解、诉外化解纠纷的重要作用。
3.积极应对立案登记制实施后案件大幅增长的形势,立足诉讼源头,加强立案阶段矛盾纠纷分流化解工作,为当事人提供多渠道、多方式、高效率、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渠道,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化纠纷解决需求。
三、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1.充分认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必要性。全市法院要从深化司法改革、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高度出发,深刻认识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要从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化纠纷解决需求、缓解法院审判压力的现实需要出发,充分认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必要性。要强化责任意识,创新工作方式,有效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促进首都社会和谐稳定。
2.切实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各法院党组要高度重视,由院长亲自抓,进一步加强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建立整体协调、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要结合本院实际认真谋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的深入开展。市高级法院成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主管副院长担任副组长,各审判业务庭、执行局、审判管理办公室、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信息技术处等相关部门参加,办公室设在立案庭,就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评价考核、经费保障、信息化建设,重大敏感纠纷处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立案、审判、执行的对接等问题进行沟通协调。
(二)加强平台建设,完善诉非衔接机制
1.加强诉调对接平台建设。结合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加强诉调对接窗口或者诉调对接工作室建设。在全市法院立案庭统一设立诉调对接中心,市高院诉调对接中心负责全市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的指导、规范、管理和监督,各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负责本院诉调对接工作的规范和实施。
2.建立重大、敏感、突发案(事)件联动化解平台。坚持党政主导,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台和北京市法院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平台,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对接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对重大案件、群体性纠纷、突发事件及时进行通报反馈和应急处置,形成在党委领导下各机关、各部门信息互通、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的联动化解机制。
3.完善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与协调三大调解平台建设。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进立案庭”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提升基层调解组织吸收化解纠纷的能力;大力培育发展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依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规范化建设,发挥其在化解专业性、类型化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充分发挥行政和解、行政调解在化解行政以及民事争议中作用,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和预防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
4.加强与其他社会组织、人员的对接。加强与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的沟通,支持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开展仲裁、公证活动或提供调解服务,为仲裁、公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文书提供司法保障。与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建立纠纷联动化解机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专业技术人员、基层组织负责人、社区工作者、网格管理员、“五老人员”等参与纠纷化解,形成多元纠纷化解合力。
5.积极参与其他机关、团体、组织的纠纷化解活动。在治安管理、社会保障、交通事故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环境污染、知识产权、证券期货等重点解纷领域,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等加强合作,推动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渠道。
6.推动纠纷解决平台的信息化和国际化。立足京津冀一体化建设和首都国际化发展需要,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必然要求,研发京津冀网上立案系统和委托调解系统,实现审判系统与网上立案系统、委托调解系统的数据实时交换;探索建立在线调解、在线审判、在线司法确认、在线送达等为一体的网络信息平台,实现让信息多服务、让群众少跑路,切实减轻群众负担;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调解机构的交流和合作,吸收好的经验做法和程序制度;积极推动建设具有国际水平和国际影响的纠纷解决中心,满足中外当事人纠纷解决的多元需求。
(三)健全制度建设,强化工作管理
1.建立完善特邀调解制度。扩展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广泛吸纳各类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仲裁员、退休法律工作者等具备条件的个人担任特邀调解员,建立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定管理办法,完善特邀调解员选任、培训、管理、考核机制,加强对非诉讼调解力量的管理和培训,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特邀调解员队伍。
2.加强律师参与纠纷化解制度建设。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中心的沟通,探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吸纳律师加入法院特邀调解员名册,发挥律师专业优势,鼓励和规范律师参与重大复杂矛盾纠纷的化解;推动建立律师代理案件进行诉外和解、调解的收费制度,充分调动律师选择多元调解方式的积极性。实行律师担任调解员时的回避制度,担任调解员的律师不得担任同一案件的代理人,推动建立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时告知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机制。
3.广泛适用和解、调解制度。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完善刑事诉讼中的和解、调解制度;支持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和解、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在医疗卫生、不动产、建筑工程、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领域探索建立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聘请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担任中立评估员,依当事人申请对判决结果进行预测,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和解、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探索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和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机制,明确适用范围和程序,提高解纷效率,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
(四)完善程序安排,提高工作质效
1.规范多元调解工作。出台《北京法院立案阶段多元调解工作的规定》,对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进行程序规范;完善纠纷解决告知程序,在规范法官引导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当事人的多元调解告知力度和宣传力度。在全市法院推广立案前调解前置程序试点工作经验,在征求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将案件移交进驻法院的人民调解员先行调解;积极开展立案后委托调解工作,利用立案后、排期开庭前的时间,引导当事人选择委托调解,充分发挥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及其会员单位的行业和专业优势,满足当事人对调解专业化的需求;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法院认为案件适宜委托调解且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还可以委托相关调解组织或调解员进行调解。
2.密切诉调对接程序。规范司法确认程序,明确司法确认标准,加强对虚假、恶意调解防控的调研,为调解组织或调解员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基层法院立案庭设速裁法官或速裁审判组,对经立案前调解前置程序调解不成的简单纠纷,根据调解过程中确定的无争议事实和固定的证据进行快速裁判,以判促调,将大量的琐细纠纷化解处理在立案阶段。速裁上诉案件统一由中级法院立案庭审理,确保审理标准统一。各院应根据本院实际做好速裁审判组的人员配置,确保人员数量与工作任务、改革要求相适应。
3.创新审判管理模式,完善繁简分流机制。结合法官员额制和司法责任制改革,探索有助于繁简分流的审判管理模式。提高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督促程序以及速裁机制的适用率,实现简案快审。探索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完善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提高刑事、行政案件审判效率。加大诉前和诉讼中财产保全力度,以保促调、以保促执,实行执行督促与强制执行相结合的执行模式,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4.完善多元调解的考核评价制度。将多元调解工作纳入《北京市法院审判人员业绩评价办法》,作为考核立案法官、速裁法官及其法官助理、书记员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同时设定调解导入率、调解成功率、调解成功后的自动履行率等指标对各院的多元调解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借助“智汇云”平台,以多元调解系统作为考核数据来源,提高考核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将法院、法官的多元调解考评结果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同时将法官助理在多元调解工作中的经历作为法官入额的重要评价依据,激发其从事多元调解工作的积极性。
(五)完善保障机制,确保运行顺畅
1.积极争取外部支持。各法院应积极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法院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情况,争取政策、场地、人员、经费等方面的支持。加强与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根据调解前置程序工作需要,增加进驻法院人民调解员数量,对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统一适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实行“以案定补”的模式,吸纳一批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提高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争取将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案件补贴列入法院财政专项预算,加大培育扶植力度,充分发挥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在化解类型化、专业化纠纷中的积极作用。支持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等按照市场化运作,探索调解收费制度。完善调解员资质认证制度和职业水平评价体系,建立调解员激励保障机制,提高调解员工作积极性,推进专业化、职业化调解员队伍建设。
2.发挥诉讼费杠杆作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相关规定,发挥诉讼费杠杆作用,降低当事人申请多元调解的经济成本,提高多元调解较诉讼的比较优势。经委派或委托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司法确认的,依法不收取诉讼费用;申请出具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减半收取诉讼费用的基础上,再适当减免诉讼费用。同时,积极探索拒绝调解惩治机制,对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故意拖延诉讼的,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
3.加大舆论宣传和理论研究。全市各法院要以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立案阶段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利于修复关系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要及时总结推广立案阶段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的典型经验,评选北京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法院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形成典型引领和示范效应。加强与政法院校、科研单位专家学者的交流,推动研究成果转化;深入调研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职能作用等课题,进一步加强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规范化建设。